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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日博网址关于印发《bet365日博网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7-10-12    来源:bet365日博网址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bet365日博网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623印发的《bet365日博网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bet365日博网址 

                                                           20171011 

bet365日博网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法制办的有关要求,为规范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做好省统计局机关的内部管理及有关对外法律事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统计局设立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成人员以法规处工作人员为主体,外聘12名法律专家、律师。法律顾问可从省政府法律专家库中选聘,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法规处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对法律顾问的聘用、考核、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聘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社会责任感强,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从事律师执业实务5年以上; 

  (三)精通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熟悉与统计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本省法律界有较高声望;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有精力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五)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其单位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城区内;  

  (六)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党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行政处分,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熟悉我省经济形势,熟悉统计工作,热心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聘用省统计局法律顾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统计局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布聘请条件、报名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二)按照公告的截止时间接收报名人员资料后,按照条件进行筛选,确定候选人;  

  (三)与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进行沟通联系,核实候选人相关情况,并征求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四)将候选人情况报经局领导审查批准后,确定聘用人选;  

  (五)首次聘用的法律顾问,按照年度先签订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以后根据其实际工作业绩,决定是否续聘及续聘期限; 

  (六)颁发聘书,在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发布聘用公告。 

  第五条 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对省统计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协助省统计局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或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省统计局起草或者拟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 受省统计局委托,代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五) 受省统计局委托,代理有关刑事、民事诉讼案件,或者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案件; 

  (六)研究有关统计行政管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七)承办省统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由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材料,提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六条 省统计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承办的工作事项,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有权拒绝违反法律、纪律规定以及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二)受省统计局法规处邀请,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省统计局一定时期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三)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现涉及统计行政管理职能方面的重大涉法问题,有权主动向省统计局提出法律建议书;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可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同时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省统计局的合法利益;  

  (三)按照省统计局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统计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不得担任全省各级统计局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不得利用省统计局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他人代理或者代办有关统计行政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务; 

  (六)不得利用省统计局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省统计局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有违职业道德或者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 

  (七)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与省统计局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省统计局提供协助的,我局应负责协调。 

  法律顾问凭我局的文书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九条 省统计局法律顾问的基本酬金及工作经费应列入本局当年的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有关案件需要法律顾问代理复议或者诉讼的,根据所代理的个案的难易程度,与法律顾问协商个案代理费用。个案代理费用报局领导审批,在结案后支付。  

  第十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法规处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三次不按期提供法律意见书的; 

  (四)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期间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统计管理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可以向省统计局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省统计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聘期届满,法律顾问可依本规定申请续聘。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组办理法律事务,使用省统计局的印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统计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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