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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日博网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1-11    来源:bet365日博网址

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415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制定《bet365日博网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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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t365日博网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统计法》,反对和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现就bet365日博网址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形式的统计上弄虚作假,对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坚决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案件。 

  第三条  查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警示相结合。 

  第四条  鼓励广大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检举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对检举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鼓励实名举报,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经查实且对遏制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有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案件信息获取和案件受理 

    

  第五条  畅通获取统计上弄虚作假信息的渠道。 

  (一)承接交办移送案件。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移送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按程序及时移交法规处。 

  (二)登记举报案件。关于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群众来访,按信访规定由办公室统一接待,法规处派员参加。在局内外网标注统计上违法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按规定详细记录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举报电话内容,及时查看登记举报电子邮箱信件。接到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举报的单位,应按程序登记并及时移交法规处。 

  (三)通过数据核对评估发现案件信息。各业务处室应加强对联网直报平台个体数据的比对,加强对各地数据的审核评估,发现数据异常涉嫌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及时向法规处移交有关信息。 

  第六条  及时做好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受理。法规处应当在接到案件信息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提出办理意见。实名举报的要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查处主体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统计机构必须依法认真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积极查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 

  第八条  省统计局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或典型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或组织核查后转交有关地方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直接立案查处的,由法规处统一办理,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进行查处。 

  案件核查由法规处统一组织,法规处与业务处室、纪检监察室分工负责。情节严重或比较严重的由法规处牵头核查,情节较轻或专业性强的由业务处室牵头核查。 

  法规处统一组织协调约谈告诫、通报、曝光、责任追究、整改落实、案件移送等工作,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法规处对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应为案件查处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各业务部门要积极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专业调查对象和基层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资料进行查询。法规处应加强对业务部门案件查处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约谈告诫 

    

  第十条  省统计局直接核查或与地市统计机构共同核查发现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的,核查报告经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由省统计局对相关地市级统计机构有关负责人、市县级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问题涉及范围广或情节严重的,可对相关地市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由法规处统一组织协调。法规处、有关业务部门、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核查组成员参加。问题涉及范围广或情节严重的,局领导参加约谈。 

  第十二条  约谈内容和程序:核查组或有关负责人通报问题;法规处、有关业务处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对存在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告诫、提出要求,问题情节严重的再由局领导进行告诫、提出要求;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和地市级统计机构负责人表明认识态度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  通报和曝光 

    

  第十三条  经核查查实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情节严重或比较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通报、曝光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统计局实施的通报、曝光由法规处统一组织协调,业务处室和纪检监察室支持配合。通报、曝光的内容一般包括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和要求等。需要迅速制止类似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的,通报、曝光可以在核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需要公布整改情况和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情况的,可以在有关地方就整改处理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后进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查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行政处罚、约谈、问责、组织处理、通报、曝光、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等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重要统计数据长时间或大范围失实,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影响有关地方甚至全国数据质量,出现有组织的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下级主要领导或多个领导干预统计等情况,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干预统计的,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等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多次自行修改或一再要求下级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打击报复拒绝抵制或揭发检举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要求调查对象弄虚作假导致统计数据失实严重等情况,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参与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等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多次要求或被拒绝后仍要求调查对象弄虚作假的,多次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弄虚作假导致统计数据失实严重等情况,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统计和有关人员积极抵制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未能抵制住但向上级机关主动报告有关情况,或积极提供干预证据的,对其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第十九条  地市级统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业务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核查抵制抗拒、人为干扰,或向检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应对检查的。 

  (二)对核查案件整改处理严重不力,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袒护、纵容的。 

  (三)对国家和省转交案件核查严重不力或隐瞒、歪曲事实,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严重问题的。 

  (四)在核查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因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发现严重问题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将其作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核查发现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统计机构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直接核查或与地市级统计机构共同核查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地市级统计机构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要求,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处理,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国家和省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在60日内予以落实并上报正式处理决定等情况。 

  对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转交核查案件,整改处理意见经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在60日内予以落实并上报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正式处理决定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法规处统一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落实整改措施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回访和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资料、个别谈话、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  案件移送 

    

  第二十三条  按照省监察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黑监发(20098号〕文件要求,对重大或典型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情节严重的,省统计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对案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需要商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协助。核查结束后,视情况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核实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相关地方未按本规定第六章严格追究责任或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对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已审核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不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将按规定程序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关于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应严格落实,有关各级统计机构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统计局报告。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查处案件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坚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七条  查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查处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九项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规定安排食宿,不得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检查对象的任何礼金和礼品等财物,不得由检查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违反本条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知悉有关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信息和查处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案件信息内容、信息提供人尤其是实名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以及调查安排、案件进展、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等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或信息提供人同意,不得公布其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案件查处过程中,禁止一切干扰和说情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市统计局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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